信用卡诈骗罪的信用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1:52:20 387 人看过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票据诈骗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三、票据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1、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欺骗行为来进行诈骗,侵犯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均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没影响金融票据的信誉,没有妨害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也没破坏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不够成

主要无罪辩点4: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行为人没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况且,涉案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行为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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