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所带来的法律启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0:12:10 470 人看过

案件回顾:著名跳水教练动了的哥的博客

一个是郭晶晶和伏明霞的恩师,一个是乌兰察布市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因为一篇博客文章,这两个八杆子打不着的人搅在了一个官司里。

今年47岁的李强爱好文学,喜欢写作,2009年6月17日,他在其“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简称《西》文)一文,该篇文章被搜狐网推为精华帖。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

2009年8月2日,于芬在其“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发表了《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简称《如》文)。李强在网络上对比后发现,文章部分内容引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2009年9月中旬,李强来到北京市,一纸诉状把于芬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法院一审:博客著作权也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被告于芬辩称,原告李强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如》文中引用《西》文的内容只占全文字数的10%,两篇文章均发表在博客上,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页显示原告李强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李强系“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依法对《西》文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依照该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是在纸质出版物亦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年6月12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可自由发表文章,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法院最后判决,于芬停止继续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内容,并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体育看台—走进于芬的天空”等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后续效应已超案件本身

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李强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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