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可以抵抗的范围1。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订立动产买卖合同的特定第三人。对于一般债权人,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支配权排除对财产的任何债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该财产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财产不是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财产不是破产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当同一物为债权标的物,该物为债权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控制标的物,债权人不得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提出异议。但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财产时,对于物主能否抗辩,众说纷纭。债权人所依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偿付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不动产,不应包括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将替代占有转移给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不交付或者替代交付,第三人不取得直接或者间接占有,因此善意取得不适用。
2。根据商法,取得动产的买受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动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人侵占动产时,动产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动产。第三人损害动产的,动产所有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干涉动产的,可以请求防止干涉。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继承人不得超越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的财产负担对继承人也有约束力。因此,所有权人与直接占有人一样,无论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在分立、变更后向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恶意转让出卖人动产的第三人包括转让所有权并取得质权的第三人。占有人恶意转让直接占有人的物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取得财产的,无权转让,第三人不得主张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使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谨慎交易,避免对物权的支配、排他性和优先性的不当侵害。动产交付是让外人知道的方式之一。但是,除了公示交付外,那些让人知道产权变动的人,即使没有真正的产权过户,也有公示的效果——让第三人知道产权变动就足以警示第三人,使其成为正常交易。因此,此时第三人没有正当的保护理由就无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不对抗第三人,即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和质权的人。第三人行使质权出卖动产时,所有权人不得提出异议。
在占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转让后,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而受让人仅间接占有动产。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一种真正的占有,这使得这种占有缺乏外在的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的表象上确认谁是不动产所有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的占有变更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实践中,如何更正确地行使财产权,您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合法地行使权力,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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