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概念
在民法上,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亦即是否需要为对待给付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中,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仓储、运输、行纪等。无偿合同则是指一方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合同。赠与是最典型的无偿合同,其他的无偿合同还包括无偿保管、借用、无偿委托等。当然,在无偿合同中,对方当事人也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不过,此种义务并不是利益受让人方从利益给付方获得给付所支付的对价,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就负有正当使用并按期返还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是借用人所支付的对价。
二、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它区别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财物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
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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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需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特定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无偿合同通常涉及赠与、借用、无偿租赁等合同类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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