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9:07 297 人看过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

文号:

颁布日期:1984年03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

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厅(局):

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于过去已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有些地方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后,现做如下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已被判刑的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已经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是根据宪法关于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是适当的,在这次县、乡直接选举工作中,仍应贯彻执行。

二、对这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中因******案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其他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三、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凡是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流氓、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凡是需要剥夺选举权利的,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生效的案件,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生效的案件,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依照上述程序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四、今后对于******罪犯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律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应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6: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羁押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有些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一再请示关于无期徒刑罪犯在通常情况下需服刑几年才能考虑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掌握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避免各地发生不一致现象,确定一个在通常情况下的最低服刑期限,由内部掌握,是有必要的。在法律没有新规定之前,我们认为:公安部1953年的指示中规定的二年的期限仍然应该遵行。这样规定也和死缓罪犯减刑的最低服刑期相一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今后,在通常情况下,对无期徒刑罪犯看他在改造中的表现考虑减刑,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最低服刑期限。
    2023-06-11
    498人看过
  • 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文号:[87]高检会(三)字第4号颁布日期:1987年0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不经人民法院的裁定,擅自决定“减刑”、“假释”,对罪犯监外执行,也不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为此,就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刑期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和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
    2023-06-11
    218人看过
  • 关于在押人员的债务问题
    罪犯虽服刑,但仍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起诉索要债务。债权人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罪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后,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却拒绝偿还的,法院可以进行强制偿还。一、个人借钱不还怎么追回私人借款不还,追讨欠债:(1)借钱不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债。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法院判决后借款人扔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二、欠钱被起诉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欠钱被起诉无力偿还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会被拘留、罚款。情况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然,债务人确实没有
    2023-03-15
    236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告知权利问题探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告知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及时的知道被依法指控的具体内容和理由依据,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机关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被采取该强制措施或讯问,侦查机关也必须及时的告诉犯罪嫌疑人从什么时候起有权聘请律师和委托辩护人辩护等。有关告知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
    2023-06-30
    500人看过
  • 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省级电大:为做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稳定发展保险代理人队伍,落实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自1999年起,由保监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联合组织举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组织(一)保险代一人资格考试由保监会、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在保监会的指导下,通过中央电大,由各级电大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落实。(二)全国按现有44所省级电大设置主考区,各主考区可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设置若干考点。考点的设置应报保监会、中央电大审批。各考区、考点要及时成立考试组委会,专门负责考务工作(考区、考点组委会职责见附件一)。(三)各考区、考点组委会必须统一使用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部信息处理。(四)各考区必须在考试报名结
    2023-06-06
    388人看过
  •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2023-06-03
    95人看过
  •  关于刑事犯罪羁押期限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其中拘留期限为十四日,逮捕期限为二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可延长一个月,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案件还可再延长二个月。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司法机关会对其进行暂时关押,这种行为被称为羁押。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023-11-26
    403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89)交运字198号联合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89)交运字198号《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下发以后,有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协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由各口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报告书》,只是提供给承运人作为确定精选矿粉或含水矿产品能否装船承运的依据,它是运输安全标准、不同于商检部门为了确定货物品位而出具的含水分标准的商检证书;它不对国内、外收货人发生作用,也不提供给外商,自然也就不涉及海关作为出口放行的依据。关于出口国外的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的安全检验,在联合通知中已明确指出“含国外出口”,它同国内海运含水矿产品一样,均由口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安全检验、签证。关于外贸出口同批次矿产品的含水率,承运安全标准与贸易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部运管司曾以(89)运
    2023-06-08
    80人看过
  • 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关于服务期的问题
    根据沪劳保关发(2004)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2023-06-05
    173人看过
  • 犯罪后被判缓刑的人羁押么?
    一、犯罪后被判缓刑的人羁押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了。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以下刑罚的。由于没有羁押的必要,看守所在告知相关事项后会予以解除羁押。一审判决的。因为一审宣判以后,判决书并未立即生效,因嫌疑人被定罪还未生效,在判决后被告人还有上诉的机会,因此一审宣判后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嫌疑人才会被移交监狱。
    2023-04-28
    483人看过
  • 关于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当公安机关逾期拘留犯罪嫌疑人时,近亲属和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级申请强制变更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什么是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2023-08-18
    334人看过
  • 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2023-04-01
    334人看过
  • 关于转入关联公司的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用人,工龄,公司,单位,合同关于转入关联公司的合同问题公司以业务转型为借口,要将我们三年的合同(将到期),进行自动解除。其实就是一张自动除除聘用关系的盖章打印纸,让我们签字。然后再签一份新公司的合同。也就工龄清零了。在自动除除聘用关系的说明上,我应该怎样进行附注,才能将来的新合同到期时,把我在上面公司的工龄,计算在内。管理高层说工龄不变,但他们曾经就撒过谎,我想保护自己的权益。该怎么做?请律师大人指点。律师回复解答:1、不能轻易签订自动解除。2、那你可先要去新聘任公司在合同上注明,在前公司的工龄计入新公司,并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2023-06-09
    163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羁押
    词条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更多>

    #羁押
    相关咨询
    • 辨析精神病人和在押服刑犯人都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8
      的提问由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服刑人员没有被选举权利。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利,应该没有资格参加,我在这里简明阐述下。1>选举权,服刑人员只要没被驳夺政治权利的都可以参加选举
    • 被公安机关拘禁的人有选举权吗被公安机关拘禁的人有没有选举权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2
      有选举权的。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的内容之一,非经依法剥夺就应正常拥有。而如果非法拘禁他人的,不管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因构成非法拘禁罪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故而是有权行使选举权的。《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
    • 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偷税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6
      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有的人民法院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其实际执行的刑罚,而有的人民法院则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再次适用了缓刑。同样是缓刑期内又犯罪,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却采取截然相反的做法,这种缓刑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已严重影响到缓刑
    • 关于离婚纠纷被告在服刑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27
      离婚纠纷中,被告被监禁时,且被监禁未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已经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其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离婚纠纷被告在服刑怎么解决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缓刑的羁押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5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由于不是执行实刑,所以先行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