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离婚时婴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抚养费可以适当的增加,也可以适当的减少,是由本人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犯罪,接受劳动改造,没有经济来源,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本地的生活水平增加,可以适当的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一、可以要求减少孩子的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负担能力下降,没有能力支付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二、抚养费中止给付能要回来吗?
抚养费可以中止给付,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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