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的基本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6:15 385 人看过

在财产权问题上,我们无论如何也站不起来:反对财产权的人多了,强烈主张财产权的人也多了——只要我们讲人权、民主、自由等,学者们就不能回避这个话题。有人把产权视为“经济自由的源泉和民主宪政的基础”,把产权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人;那些低声高呼“财产是摆脱纯粹主体性的人的存在”,而那些激昂的人则提出了“即使没有财产管理权,怎么可能有身体管理权”的永恒问题。形而上学的理论思辨、形而上学的制度关怀、产权理论和制度资源足以让我们沉沦。我们还能做什么?归纳、演绎、深化和应用是我们目前可以做的工作,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在传统的法学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是指私有财产权,而公有财产权很少涉及。学者们认为,产权的根本功能是划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公开的,就不存在产权问题。本文继承这一理论传统,用“产权”的概念,如果没有特别指出,是指私有产权,在研究产权的过程中,我们过去认为只有东方文化传统忽略了产权,而西方文化传统一直强调产权。当然,一般来说,在西方文化传统中,重视产权的里程比东方文化传统要长,这是一个几乎没有争议的结论。西方宪政的演进往往是由产权问题引发的,产权问题比东方国家更为遥远。然而,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却有忽视甚至反对产权的历史。更有趣的是,在过去,我们的思维定势在研究产权问题时遇到了挑战:不是所有的自然法学家都赞成产权,并不是所有的经验法学家都反对产权——自然法学家和经验法学家在产权问题上没有明确的区别,我们发现,一些学者强调产权的积极作用,认为产权是正义的,我们称之为“产权道德论”;另一部分学者强调产权的消极作用,认为产权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我们称之为“产权反道德”。当然,这种梳理必然会遭遇“不可理解”甚至“不科学”的批判——任何对古典思想家思想的分类研究,都可能是对思想家智慧的亵渎:分类研究是在阉割人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对分类的研究仍然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把握分类理论的起源和概况。时至今日,学术界对产权的表述仍存在诸多误解,因此这种分类研究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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