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全部条件:(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四、八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第二、四、五条;(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580号)第二、三、八条;(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二、办理材料
由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必选项,至少5份,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的项目至少提供7份。
原件
原件
原件必选项,至少5份,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的项目至少提供7份
勘察单位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原件
原件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或标准。
抗震试验研究报告,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审查。4、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10年)
全文条款根据省政府令第169号要求,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下放到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6日起,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
二、审查工作仍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点》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审查专家从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
三、为便于及时掌握情况,通过超限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四、备案资料包括: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书面和电子文档各1份;
2、专家审查意见(含专家签名表)1份。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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