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当事人判刑赔偿找谁?
法律规定当事人判刑赔偿找赔偿的义务人。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只要有偿还能力,就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的财物。没有偿还能力,亦应当分期偿还。判刑属于刑罚,不是免除民事责任,即使入狱后,也应当支付民事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二、刑事案件一般坐牢多久
不同罪名的刑罚不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会被判处刑罚,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刑种、刑期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所犯的罪名、犯罪情节、悔罪情节等确定量刑。总体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前述刑罚,还可能同时被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三、刑事案件由谁管辖刑事案件管辖有什么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原则:
1、属人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四、被判刑的人积极赔偿,可以减刑吗
不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减刑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积极赔偿不在此列,所以不能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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