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的方式为:对于非日常用品,应当予以登记,代为保管,在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而对于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如果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一、看守所怎么送钱进去流程
如果亲属在外地,可以联系看守所,确定汇款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即可。给看守所犯人寄钱,只要了解人犯的详细地址即可,汇款单到达后由看守所民警领取并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可以予以退回。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继续盘问的规定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查扣的淫秽物品是否随案移交
不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
检察院侦查时对犯罪物品等进行辩认有哪些要求
139人看过
-
哪些情形检察院可要求对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辩认
144人看过
-
罪犯收押前健康检查出现哪些情况看守所不予收押
137人看过
-
对查封、扣押在检察院的物品、文件怎样处理
104人看过
-
犯罪人对于犯罪物品的处理的情况
377人看过
-
对药品的抽查检验有特殊要求吗
479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关于罪犯放送检查出来的物品的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06收押罪犯时检查出的物品的处理方式: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保管,出所时应当核对、返还或者转入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应当没收。如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当场制作记录,由犯人签字,并送案件主管部门处理。
-
对药品的抽查检验有特殊要求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
-
刑事拘留人逮捕后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怎么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26(一)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
对食品的抽查检验怎么要求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1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
-
怎样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24一、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5、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