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5:00 143 人看过

上诉人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辛小燕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于2008年4月15日在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分店晨曦百货(东方店)以二折的优惠价格购买金大福牌钻戒、耳钉类贵金属镶嵌首饰。买回后在相关网站得知金大福首饰中的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但钻戒及耳钉未获该称号。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在出售时宣称所购商品是中国名牌且在商品的商标上标注了中国名牌的特殊标志,其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12154元,并赔偿一倍货款12154元。晨曦同盟管理公司辩称:公司销售的商品价签上没有标注中国名牌,因此不同意辛小燕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只能使用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根据辛小燕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辛小燕在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处购买首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金大福首饰玉石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金大福镶钻石首饰并非玉石类产品,也非中国名牌产品。而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将中国名牌产品扩大使用在钻石首饰中,造成辛小燕对所购首饰获得的称号等方面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故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辛小燕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判决:一、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辛小燕货款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四元,并赔偿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四元。二、辛小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的金大福牌AU750钻石情侣戒一对、PT950钻石戒指一只、AU750钻石耳饰一对退还给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晨曦同盟管理公司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辛小燕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5日,辛小燕到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晨曦分公司〔即晨曦百货(东方店)〕金大福专柜以二折优惠价购买了金大福牌PT950钻石戒指一只、AU750钻石男戒及AU750钻石女戒(情侣戒指)各一只、AU750钻石耳钉一对。各首饰上均配有相应价签,价签正面载明的内容为:品牌、外观、石重及价格,价签背面载明的内容为:相应鉴定证书编号。其中价签所显示的该四种商品的品牌均为金大福,价格分别为:31458元、15081元、6761元、7470元,经计算总价为60770元。在晨曦百货(东方店)的四张顾客联中均载明商品名称为:金大福优惠,载明的价格分别为:6292元、3016元、1352元、1494元,经计算总价为12154元。在各商品价签背面所标注的证书编号,与该商品鉴定证书中所显示的证书编号一致。

另查,在涉诉商品的价签正面均印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标识,而金大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为其玉石饰品,钻石饰品并非玉石饰品范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晨曦百货(东方店)顾客联、价签、鉴定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本案中,晨曦百货(东方店)在其销售的金大福镶嵌钻石首饰中使用了中国名牌产品标识,而金大福相应商品并未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故,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致使消费者所作出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此,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过错,致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作出错误的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虽然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在上诉过程中主张辛小燕所持有的钻戒、耳钉并非晨曦同盟管理公司所售,商品上的价签也非晨曦同盟管理公司所制。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分析,四张晨曦百货(东方店)的顾客联中载明商品名称均为金大福优惠,各自载明的价格分别为涉诉四件商品价签中所显示价格的20%(即二折价格),故此可以说明涉诉商品确为晨曦百货(东方店)以二折的优惠价格出售。对于价签真实性一节,因价签背面的证书编号与相应商品鉴定证书中所显示的证书编号相一致,且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故此,对于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04: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利息相关文章
  • 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6563号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251室。法定代表人田家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竞,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汾阳市城内文峰路54号。委托代理人韩丽,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工农路74号。被告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南段50号。法定代表人田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6-09
    136人看过
  • 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2001年12月22日金德公司(原名辽宁东沅管业有限公司)、黄燕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及附件《技术协议》、《PVC—U管件模具清单》。合同约定: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购买PVC—U管件塑模56套,总价值为187万元;合同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首批20套模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到货,其余模具自合同生效后75天内到货;不能按交货期供货的,拖期每天每套罚款200元。合同签订后,金德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黄燕公司支付货款561,000元,此后,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提供了产品图纸及相关资料和模具的试模原料。黄燕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金德公司交货或发出交货通知。2002年6月19日至7月2日,金德公司、黄燕公司在黄燕公司完成了56套模具的初验收。2002年8月6日,黄燕公司接受了金德公司委托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61,000元),并开具了收据,同年8月2
    2023-04-23
    63人看过
  • 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中昕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湘潭建设工程中公司株洲分公司多晶硅项目部颜兰雄于2009年5月10日向原告中昕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湖南中昕物流有限公司钢材款贰佰玖拾万元整(2900000.00元),用于株洲湖南创科硅业有限公司多晶硅项目。此款承诺2009年6月30日还清。被告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湘潭建设工程总公司株洲分公司确认欠原告湖南中昕物流有限公司货款2900000元,自愿于2009年9月1日前支付1300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800000元;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后,原告湖南中昕物
    2023-04-23
    61人看过
  • 广怡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2年1月18日,丛莉娜与广怡公司签订《广怡大厦认购书》,其中订明:丛莉娜向广怡公司认购广州市东华东路广怡大厦西塔24楼01单位,建筑面积94.1297平方米(含已摊公用面积),原价人民币1044181元,折扣7折,认购价730927元,另加装修、家私费合计88800元;定金20000元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首期楼款200927元于2002年1月28日前付清(已扣除定金),余款510000元于广怡公司发出收楼通知书后7日内付清或按揭支付;丛莉娜须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携带首期楼款等到广怡公司指定地点签署正式预售契约;等等。上述合同签订之次日,丛莉娜入住上址房屋,并于2002年1月23日前向广怡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关于丛莉娜是否依约履行2002年1月28日前交纳首期房款义务的情况,一审庭审中,法官曾就此询问丛莉娜委托代理人(丛莉娜本人未参加一审庭审),该代理人表示丛莉娜曾于20
    2023-04-23
    184人看过
  • A有限公司诉B工程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05年8月,A有限公司与B工程实业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由A有限公司向B工程实业公司销售RP951型多功能摊铺机一台,价值145万元。后A有限公司收到B工程实业公司支付货款114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为此,A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工程实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35800元,合计人民币435800元。被告以已向原告代理人张某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为由提出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作为原告A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争议焦点】一、张某是否能认定为原告的表见代理人;二、原告向被告销售摊铺机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代理意见】一、张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对A有限公司的表见代理,B工程实业公司没有向A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通过法庭调查,以下事实可以确认:1、A有限公司和B工程实业公司于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了A有限
    2023-04-23
    379人看过
  • 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5847号原告王某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后,我向某公司支付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格,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我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
    2023-06-14
    98人看过
  • 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迎厚。委托代理人司红刚,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红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巧玲。委托代理人王东亮,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被告关巧玲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李华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至2001年间,原告应黄志南(被告的丈夫)要求,向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189号——惠城回迁楼工程供应水泵。惠城回迁楼工程从2001年1月份开始停工至今。期间,黄志南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余款经原告多番追讨,惠城回迁楼工地财务及主管人员于2003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黄志南(惠城回迁楼工地)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700
    2023-06-08
    461人看过
  • 北京商贸公司诉上海格林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审判名称】:**商贸公司诉上海**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判程序】:二审【案件分类】:经济【公布号】:【裁判文书字号】:(2000)一中经终字第993号【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二000年八月九日【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格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康路721号。法定代表人朱*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施家胡同4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伟,男,41岁,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国棉二厂23楼3单元60号。上诉人**格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9)宣经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12
    189人看过
  • 张某某与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某与**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某被告:**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8年某月某日与被告签定了《购房定金收付书》,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代理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屋,原告依合同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原告发现该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而被告在签订《购房定金收付书》时并没有告知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购房定金收付书》中也没有将这一情况如实写明,且被告也没有提供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代理出售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预付的2万元定金。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代理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屋有房主邱某的授权委托,并非无权代理;其次,被告并不否认该房屋在其代理出售时存在抵押这一情况,但是被告认为房屋存在
    2023-06-12
    248人看过
  • 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辉,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法定代表人吴丽珠,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杰,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辉、被上诉人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7日,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公司)与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2023-06-09
    434人看过
  •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2日,原告A公司(需方)与被告二重设备备件公司(供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买卖转鼓式飞剪(含减速机)2套,2005年5月交1套,6月底交1套。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于2005年9月6日给被告发去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005年11月24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B公司作为被告已经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和对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C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C高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为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天10月18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2006年5月31日D区人民法院受理由B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一案件,并于2006年11月做出判决。二、处理意见本案是典型的重复立案。D区人民法院在C市第二
    2023-04-07
    376人看过
  • 刘某诉北京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002年11月至2003年6月期间,原告刘某给被告甲公司开发的乙小区的A3、A4、D1、D2号四栋楼供应外墙涂料,并承担了部分施工工作,货款及施工费共计175568元。工程完工后,刘某同建筑商以及被告共同协商,约定由被告支付上诉款项。后他又与建筑商进行了对帐。2003年6月,被告的工程部经理李某将刘某的对帐单收回。后经刘某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此笔款项。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对此,被告甲公司辩称李某曾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已于2004年离职,他并未将对帐单交给公司,同时,原告刘某也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也没有甲公司认可债务的协议,所以刘某的材料售款应由建筑公司支付,而不应由甲公司承担,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收回原告刘某对帐单的行为,因其当时为甲公司开发乙小区A3、A4、D1、D2号四栋楼的工程负责人,其行为应视为代表甲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
    2023-04-23
    170人看过
  • 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辛达斯坦利华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03年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达斯坦利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寅、顾百忠,被告舟山兴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伦海、唐国华(已于2007年3月撤销委托)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舟山兴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8日前支付辛达斯坦利华有限公司款项224866.62美元,折合人民币1740242.77元(按支付当日的汇率1:7.739计);二、前述款项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3月18日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汇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转汇至当事人帐户;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
    2023-04-23
    141人看过
  • 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与被告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春,被告尹树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昌公司诉称:2007年12月9日,正昌公司购买了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用于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使用。尹树宝承诺机器大修过,每小时可挖掘120-180方。当日,正昌公司与尹树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正昌公司购买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尹树宝保障挖掘机设备实际工作使用6个月内的无偿提供维修,保障无偿提供已商定的挖掘机配件。但尹树宝未能有效履行协议,挖掘机一直未能使用至今,造成正昌公司4月至8月未能生产,经济损失1560000元。诉讼请求:1、判令尹树宝立即履行协议承诺,无偿提供良好的挖掘机配件和无偿提供挖掘机维修,达到正常使用六个月。2、判令尹树宝赔偿正昌公司4
    2023-04-23
    138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利息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 而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更多>

    #债务利息
    相关咨询
    • 公司加盟没有商标买卖合同可以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10
      公司没有商标不能签加盟合同。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方可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没有商标不得进行商业特许经营。
    • 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申请仲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申请人:山东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号:3728321974100XXXXX,住山东省XXX县X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X室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
    • 北京诺成实践合同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都是承诺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成立的要求不同。诺成合同以协议为成立条件,实践合同以协议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支付义务为成立要求。2、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自达成协议之日起成立;实际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成立。三、责任不
    • 在北京买卖房子怎么交纳购房合同纠纷纠纷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5
      在北京市买房子,房屋卖买合同纠纷找谁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确定规范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9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谁管,买卖合同纠纷的归谁管(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