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7:22:31 406 人看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

(一)孕产费用包括: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范围: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普通B超、普通产检。

2.住院分娩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含怀孕满24周以上的引产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生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皮下埋植术。

3.流产术(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

4.引产术(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复通术。

8.输卵管复通术。

温馨提示:

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其中: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的项目无需参保职工先自付,直接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本市减免的产前检查项目费用及计生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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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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