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4个月后,为了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梁某在一家医院做了3次产前超声检查。B超显示胎儿正常。生下畸形婴儿后,梁某夫妇痛苦万分。为了商量此事,梁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医院赔偿梁某夫妇精神抚慰金共计4.5万元。梁某怀孕后,先后三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其中,2012年3月B超检查显示为单胎中期活胎;同年5月B超检查显示为单胎中期活胎,脐带绕颈;同年6月B超显示为单胎中期活胎在妊娠晚期,由于方向的原因,某些肢体的远端不能清晰显示。同年7月,梁某在另一家医院做B超检查,提示部分胎儿器官不能完全显示,不能排除胎儿畸形。2012年8月,梁生下一名左马蹄内翻足畸形的活女婴。为此,梁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在怀孕中期未诊断胎儿肢体畸形并有过错,索赔精神抚慰金6万元。
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医院在梁某的三次B超检查中未发现胎儿畸形,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梁某希望在妊娠中期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是为了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在妊娠中期第三次B超检查中,医院漏诊胎儿左马蹄足肢体畸形,导致梁某未能及时终止妊娠并产下畸形婴儿,因此医院应承担梁某夫妇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梁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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