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7:51:32 368 人看过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作用

1、全面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进。

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司法、卫生、公安、法局、保险、医改、信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调委会下设调解室,牵头负责全县日常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乡镇各司法所相应建立本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相互协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全面的组织保障。

2、严格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将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化解机制作为创建“平安”及“和谐”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建立健全了县、乡(镇)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先后成立县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并配备在职调解员;建立乡镇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县、乡(镇)两级医患纠纷调解员均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兼任,每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均有在职人员。

3、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五落实、六统一”(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的要求。

在分别成立了县、乡(镇)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站等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医患纠纷受理登记、回避、调查核实、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讨论、专家咨询、实施调解、制定协议等制度,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对每起医患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过程、结果形成了专门的文书档案,专人管理。

4、建立了详细的专家库咨询制度,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全县重大、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

而且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的精神,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队伍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有力抓手。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征得医患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论证,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支撑。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解决争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调解医患双方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今年以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表医患纠纷工作信息4篇。通过宣传,增进了群众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对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均能向医患纠纷调解委申请调解,防止了矛盾的激化。

二、医患纠纷的特征

医患纠纷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严格说来不属于医患纠纷的主体。但是就医患两个主体而言,实际上是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利益。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代表着医院、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与患者相关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亲属等。但是这些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比如发生纠纷后,对卫生行政机构的处理感到不满意,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及对对方委托人的成见,这些都不属于医患纠纷的范围。

在患者死亡之后,他的利益关系会发生改变,由可以取代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亲属,以继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料理有关的纠纷,以保护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是指与当事者所在的医疗机构有关的人员,如医务工作者,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的管理人员,均应该视为医方的当事者。当然每一方要出一个具有决策权,能够行使自己的权益,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负责处理纠纷。

除上述当事者之外,无论是医患双方委托的他人,如亲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或以医方的名义解决纠纷,均必须出具委托书,才能够有权料理纠纷。委托人虽然可以代表一方的利益,但并不是纠纷的主体。

关于医患纠纷的客体,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纠纷的理由是患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而与医疗有关的,但并未触及健康生命权的纠纷,实际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但是这类纠纷目前很多,有人把这种纠纷称为非医疗性纠纷,实际上只要是医患之间发生的矛盾纠葛,都可以看作是医患纠纷。由于纠纷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就其发生的场合和环境而言,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但是,为了叙述的方便,使其与医患纠纷又有所区别,所以也称为非医疗性纠纷。

如目前较多的患者在医院内自行摔倒导致了骨折,有些患者也向医院提出诉求,要求索赔。还有患者在医院就诊或住院过程中因钱财丢失,有些人以医院管理不善为由,也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这些实际上都不是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问题。虽然明显的不属于医患纠纷范围,但是却是医院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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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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