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争议解决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9:54:33 343 人看过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锡农村土地确权

日前国家相关部委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无锡国土部门也宣布无锡农地确权登记已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应发尽发。是不是意味着今后我们拆迁得到的农民安居房可以合法买卖了无锡国土部门表示,集体土地确权与买卖无关,农民安居房私下买卖仍不合法。

无锡国土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说,国家近日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所谓确权,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就是明确农村目前使用的宅基地有明确的边界。目前无锡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仅能按照多层农民住宅或多层农民宅基地形式来审批,同时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样的确权工作其实是以证管地,为保护土地合法权益、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提供保障。不想有不少读者产生了误解,以为一旦自家的房子有了土地证,就可以和现在的经济适用房一样,可以上市转让了。

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其实国家的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小产权房作出的,这次通知同样强调小产权房不得买卖。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以商品房名义私下里对外出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国土部门就会查处。2002年前后,无锡一些街道和村确实曾经违规将村集体土地进行售卖,国土部门也及时进行了查处和曝光,责令违规者补办手续,缴纳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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