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裁判变更的范围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6 16:03:13 287 人看过

合同裁判变更的范围如下:

1、发生了情事变更的合同;

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

3、重大失衡的合同;

4、一方实质性违约。

一、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为:

1、要约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到内容要具体明确;

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约束;

4、向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生效条件:

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要约期限内送达要约人;

3、没有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担保责任免除的五种情形

有如下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三、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乘客的危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一方处于紧急需要或紧急危态;

2、对方明知自己处于急需或紧急危难境地,迫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思;

3、一方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

4、一方因接受对方乘人之危而遭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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