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三个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06:39:31 322 人看过

一、以物抵债的三个条件

一、以上述法律文件或经由当事各方签署的书面约定作为必备依据展开后续执行流程。

二、需要获得主管部门特定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的以物抵债协议,必须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办理申报以及相关登记备案事宜。

三、若抵债资产属于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主要建筑物等须得到政府机构认可方可进行转让的特殊类别,则应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提前做好申请审批工作。上述各环节的把控深化确保了以物抵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实际运作过程或许仍需遵循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例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财产的合法性及其是否具备转让属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以物抵债的收条怎么写

1.以物抵债,乃是商业银行在面临无法通过货币资金方式收回收回贷款的困境之时,为了减轻自身所承受的信贷资产风险,从而选择通过回收借款方相应实物资产的途径来补偿债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2.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分为两类:在债务法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与借款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及当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之后才通过协商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这两种存在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书面合同协议的条款进行程序的严格执行。二、对于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登记的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地进行申报及备案工作。三、如果涉及到国有企业特殊资产的处理问题,应当在前期就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批结果。在此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严格把控都至关重要,以保证整个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且具备有效性。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严格遵守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生效裁决书的执行、财产合法性的审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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