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的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7:50:13 54 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申诉时效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法院和仲裁机关的处理也常常有不一致的情况。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了申诉时效中止、中断,还将劳动法中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明确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将以前的60日改为了1年。这一转变消除了旧法的模糊性,为实践中仲裁机关与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但仲裁委员会常常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种做法可能混淆了申诉时效的性质。

目前关于申诉时效性质有这样几种观点:一、认为申诉时效是除斥期间,认为超过了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驳回申请,也就不会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实质上也就从程序上消灭了当事人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笔者认为,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而且期限届满将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尽管该观点认为申诉时效的届满并不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请求权,其仍应受到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但该观点陷入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果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属于除斥期间,那么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实体权利理应消灭,何来诉讼请求权呢?况且,新法明确规定了申诉时效的中止、中断。故申诉时效并非除斥期间。二、认为申诉时效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而是与之并列的特殊的仲裁时效或期限,且该期限仅适用于仲裁阶段。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违背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立法本意。仲裁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是为了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快速解决在调解、仲裁阶段,以使当事人免于讼累,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超出申诉时效之后仍然能获得诉讼时效的保护,则容易使仲裁程序流于形式,违背立法初衷。况且,时效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的权利本身而设定的,是为了督促其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持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设定。一个权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种时效制度,法律规定仲裁前置程序,并不是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而是强制性规定争议解决的两个步骤;如允许两种时效同时存在,则当事人实际上(或者被迫)享有了选择程序的权利,这是有违立法本意的。三、认为申诉时效是消灭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不一致,认为仲裁时效的法律效力为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仅适用于仲裁程序。笔者认为,根据引起时效发生原因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不同,传统民法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只是规定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类似于消灭时效,其后果是如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减损;且诉讼时效亦不能由法院主动适用。故该观点划分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依据并不成立;同理,也不能主张一种权利重复适用不同的时效制度。

笔者认为,申诉时效是一种诉讼时效,是立法者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定。以上三种观点都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将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分开来,并将二者同时适用,这样有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连贯性,也在事实上违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申诉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不仅符合法理,也正当地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1.申诉时效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时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申诉时效进行了规定,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并对拖欠劳动报酬做了特殊的规定。由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可见,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仲裁后,有一部分案件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故此,如果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适用法律不统一,例如允许存在两种时效制度,则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造成了利益失衡,造成了仲裁前置程序的混乱和尴尬局面,这显然并非申诉时效的立法意图。故在新法实施后,申诉时效的诉讼时效性质已经明晰,立法者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劳动法中的时效问题做了特殊规定,应当适用该特殊的诉讼时效。同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申诉时效也应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2.如超过申诉时效,履行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由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连接性,自然不能分别适用不同制度,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应具有一致性,否则仲裁程序前置制度就失去意义。而申诉时效作为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也自然受到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即仲裁庭和法院均不能主动援引时效来作为判案的依据;申诉人超过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仲裁庭仍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是否有中止、中断的情况,而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裁定不予受理。申诉时效只是赋予了义务人以抗辩权,义务人若不主动以此作为抗辩,仲裁庭仍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3.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未以时效抗辩,在诉讼期间主张时效不能获得支持。如被诉人在仲裁阶段因未提出时效抗辩而导致败诉,其在诉讼期间又主张时效的,法院应不予采纳其观点。笔者认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构成时效利益的抛弃,则应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被诉人在仲裁期间如未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其默示抛弃其时效利益。故仲裁程序结束后,已经重新开始了时效期间的起算,如被诉人在诉讼阶段再行提出时效抗辩,自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当然,如其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而未被采纳,其在诉讼期间仍可提出,法院仍需重新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06: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时效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探析
    司法实践中,申诉时效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法院和仲裁机关的处理也常常有不一致的情况。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了申诉时效中止、中断,还将劳动法中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明确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将以前的60日改为了1年。这一转变消除了旧法的模糊性,为实践中仲裁机关与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但仲裁委员会常常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种做法可能混淆了申诉时效的性质。目前关于申诉时效性质有这样几种观点:一、认为申诉时效是除斥期间,认为超过了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驳回申请,也就不会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实质上也就从程序上消灭了当事人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笔者认为,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而且期限届满将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尽管该观点认为申诉时效的届满并不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请求权,其仍应受到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但该观点陷入了自相矛
    2023-04-25
    248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起诉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劳动仲裁第二十七条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023-04-02
    79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2023-04-26
    386人看过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诉、起诉时效?
    问:两年前我市一企业职工李某在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后李某所在单位给其报销了医疗费,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近日经评定为5级伤残。因赔付与单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想依法索赔,但有人告诉他已超过了时效。请问,工伤致残是怎样确定申诉、起诉时效的?请给予解答。答:你提出来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这也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问题。现就当前司法部门的普遍做法的理解解答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2023-06-06
    209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有诉讼时效吗
    劳动争议案件有诉讼时效的,但劳动争议一般先申请仲裁,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书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
    2023-02-25
    453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多长
    如果是在仲裁之后提起诉讼的,则诉讼时效为15天。如果是直接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交通事故受伤一年后可以起诉吗交通事故受伤一年后可以起诉。理由在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所以,在交通事故受伤一年后是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民法典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是多久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是四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2023-02-26
    38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法院强制程序追诉权利人的权利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更多>

    #仲裁时效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多久时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8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
    •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起诉时效多久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2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诉诉讼时效申诉时效多久,劳动争议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24
      劳动工资纠纷的上诉期为一年。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工资纠纷的仲裁期限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怎么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4
      劳动争议可适用仲裁时效,该时效期间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如果有中断的情形,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是多久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3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