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0年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本次复垦区实际复垦面积为40.4973公顷,新增耕地36.3322公顷;项目涉及一个乡镇四个村居,共30个拆旧地块,涉及拆迁67户,预算总投资593.44万元。
寿县2020年第四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本次复垦区实际复垦面积为37.8777公顷,新增耕地33.7476公顷;项目涉及一个乡镇四个村,共31个拆旧地块,涉及拆迁92户,预算总投资469.71万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已经2005年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九届市委常委会第147次会议通过,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供给潜力、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计划年度内市政府对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空间布局和执行的具体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是指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使用的指标。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确保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总量。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供应,进一步促进各区县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紧密结合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当控制总量、加快调整结构、着力挖潜改造”的原则,优先保证奥运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危旧房改造和开发区(园区)产业用地需求,加大酒店、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商业设施、物流中心等五类项目用地的空间布局调整力度。
(四)调整用地布局。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中心城区功能,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1.重点保证顺义、通州、亦庄三个新城建设用地供应;
2.东、西、北四环路以内、南三环路及其东西延长线与四环交界以内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3.二环路以内不新增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4.中央商务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规划产业用地区,不新增酒店、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商业设施、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
5.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指标的优势产业用地,应向开发区(园区)集中。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一般不得在开发区(园区)外单独选址,并鼓励其按产业类别和技术层次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开发区(园区)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用地区域,可依法供应工业用地。
(五)严格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北京市实施<划拨用地目录>细则》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鼓励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收费公路等有合理收益和投资回收能力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主要内容
(一)总量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总量为6500公顷,其中:增量土地供应3900公顷,存量土地供应2600公顷。
(二)用途结构
北京市2005年土地供应计划用途结构表(单位:公顷)
1.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确保奥运周边道路及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确保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5年度重点项目及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保证2005年重点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完善市区与郊区快速道路系统工程的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南水北调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郊区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2.工矿仓储用地
保证2005年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污染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矿区产业转型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严禁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3.科教文卫体和行政办公用地
优先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临时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保证国家和本市2005年重点文化、卫生、高教园区等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服务及通讯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确保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5年度重点项目及市政府正常办公所需的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保证竣工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支持用于安置三环路以内及奥运场馆周边69个“城中村”搬迁居民、危房改造居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廉租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5.住宅商品房用地
鼓励节能节地型住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合理调控不同档次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禁止供应高档别墅项目建设用地。
6.商服用地
优先支持商务中心区和金融街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区域性的购物中心、大型会展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大型综合超市、专业超市、便利店等商业设施向郊区、社区延伸服务网络的建设用地供应。
(三)空间布局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区县功能定位和新城发展战略,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的土地供应,向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倾斜,同时控制城市建设无序扩张;十八个区县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等四类功能区定位,突出与其所承担的城市功能相一致的土地供应。
房地产开发优先鼓励土地储备开发用地供应;在保护古都风貌的前提下,鼓励危房改造项目,以加快危房改造和有机疏散旧城人口,优化中心城区的进程;鼓励房地产开发向重点发展的新城和中心镇集中;鼓励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试点工程。
综合考虑各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和城市规划赋予的区域功能定位,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采用“市级总量管理,区县指标控制,市级统筹协调”的管理模式。2005年市级土地供应计划指标2500公顷,区县级土地供应计划指标4000公顷。
2.市级指标2500公顷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5年度重点项目和市政府重点项目中跨区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3.区县级指标4000公顷中:城八区指标约占40%,向朝阳、海淀、丰台区倾斜;远郊10个区县和亦庄新城指标约占60%,向顺义、通州、亦庄三个新城倾斜。具体指标分配方案由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制定后下达各区县政府。
(四)执行
1.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5年度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项目中的跨区县项目,由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研究安排用地指标。凡是被列为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必须安排用地指标。
2.建立区县级指标安排使用方案备案制度。区县级指标的安排使用,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分解下达的指标数量,于本计划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计划安排使用方案,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3.制定项目用地计划安排评价标准。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制定《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使用评价标准(试行)》并公布,供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在筛选项目、落实计划指标时参照执行。
4.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区(县)按季度将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综合分析后,每半年向市政府上报全市计划执行情况。
5.建立计划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应切实加强与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听取和采纳各方面对计划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各区县政府应从自身的职责出发,全面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区县,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区县,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三、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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