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几个难点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5:32:50 160 人看过

(一)股权冻结程序中送达对象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转移手续。这里的有关企业范围并不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一般只向被执行人,股份所在公司及工商行政部门送达。但对于一些特殊公司,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三资企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设立、变更、股权的转让等行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同时向这些审批机关送达协助执行裁定书,从而避免在法院冻结公司股权后,审批机关又下文同意对冻结股权进行转让情况的发生。

(二)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向外转让的答复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征,当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为维护原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而享有是否同意向外转让的权利。根据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但如果其他股东的这种权利行使没有时间限制的话,必然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重要特性即资合性,并导致转让股东的利益缺乏充分保障。因此,法律应在具体作出规定时应兼顾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基本特征,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充分的保护,即基于其人合性,法律赋予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向外转让的权利,以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基于其资合性,法律同样应规定其他股东作出是否同意决定的期限,以保障转让股东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即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之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于二十日内,依第一项或第三项之方式指定受让人,逾期未指定受让人或受让人不依同一条件受让时,视为同意转让。我国新《公司法》在制定时对这一问题作了改进,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即我国法律上对其他股东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作了限期三十日的明确规定,逾期未答复的,推定为同意转让。这给法院在对股权进行变价时作具体期限的指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注意,限期要求其他股东作出答复的前提是,该股东及公司已被书面通知股权转让事宜并被指定答复期限。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股权向外转让,其通知主体是转让股东,通知对象是其他股东;但在执行程序中,通知主体应为法院即执行机关,通知对象应为公司及其他股东,即法院应一一书面通知的不仅是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做法是只通知股权所在的公司,让公司去通知其他股东,公司充当了法院转告人的角色,这种做法首先是不规范的,未尽到执行机构法定的告知义务,其次也使其他股东有理由不遵循三十日的答复期限,甚至可能以此对抗法院的执行,导致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三)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涉及问题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条中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囊括了所有股权转让的情况,这意味着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都得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除非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给执行工作带来困境的是对人民法院通知的具体内容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通知内容为告知其他股东强制转让股权这件事。首先,这样理解就会造成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矛盾。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向外转让的答复期限为收到股权转让通知起的三十日内,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限仅为二十日,不合常理,因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是在答复之后,优先权行使的期限不应短于答复的期限。

其次,造成对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实践中,只有当核心的问题即股权价格或者转让条件确定之后,才产生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十天时限从被通知强制转让事宜起算,事实上无法完成以上过程的,这对其他股东的权益是一种根本性的损害。

第二种观点,指告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的转让价格或者转让条件。法院在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其他准备事宜,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或条件后,将该转让价格或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有二十天的期限,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这种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法院操作起来也具备可行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十四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此司法解释在法理和实务操作上都更为合理,法院在拍卖转让股权时操作程序应遵照上述规定。

因此,为充分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其行使期限应当从股权转让事宜和转让价格、转让条件均已告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后起算;拍卖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现场行使权利。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其股权转让价格或其他转让条件时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通过拍卖程序转让的,按照有关特别规定办理。

(四)关于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

对此,我国旧《公司法》未作规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即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这是对股东自行协商转让所作的规定,若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来转让,此规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操作办法相冲突。因此,关于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究竟应如何处理,应尽快统一做法,要么统一为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要么统一为抽签方式解决。笔者认为,其他股东在股权转移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体现了公司人合性的特征,而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购买份额的方式,又是公司资合性特征的体现,这样的操作方式相对抽签而言更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两个特征,也更为合理。

综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通过投资等行为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正日益变得普遍。被执行人拥有的股权或投资权益是其所有财产的一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股东负债很多,而他除了在公司的股权之外已别无财产供清偿债务。若对其股权不予强制执行,则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实现,法律对债权的保护便显得软弱无力。从日益增多的股权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看,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股权执行的规定还不够深入、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为充分平等地保护各方利益主体以保障股权转让工作得以公平公正、有序高效地开展,目前需要立法机关尽量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整严密又有利于规范操作的制度体系。

一、公司收购的流程是什么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而公司收购最大的风险是信誉问题,这个信誉有两层,一层是银行、税务、工商的信誉;另一层就是社会信誉。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5: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知情权和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知情权让他们能够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诉讼手段则是当其他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股东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中小股东具有知情权,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2.中小股东也有权采取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法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公司而言,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基础,是公司的未来和发展的保障。然而,由于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言,其权益较为弱小,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一方面,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制
    2023-11-12
    342人看过
  • “债转股”问题研究
    优先购买权
    债转股”问题研究“债转股”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债转股”即债权转化成股权的简称。“债转股”是法律行为,分为商业性的“债转股”和政策性的“债转股”。政策性的“债转股”目标主要是亏损的国家重点企业。由于政策性“债转股”牺牲了国有银行的部分利益,因此政策性的“债转股”要有严格的必要条件,并且限定在一个最小的限度内。「关键词」债权,股权,国有企业,“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国有银行一、商业性债转股与政策性债转股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并受领该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就应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即依债务之本旨而为给付的,权利人有权受领此项给付。如接受所交付的价金或买卖标的物。而当债的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倘若不为给付,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
    2023-06-13
    78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
    2023-07-06
    158人看过
  • 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凌白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我国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是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能是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共四类。第二是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案件中的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案件,诉讼期限与离婚案件同时或在离婚判决(调解)之后的一年之内。第三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内容的明确,对于指导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有的内容适用起来歧义颇多,问题依然不少,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首先是离婚损害赔偿之法定事由之内涵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民法意义上理解。(1)从刑法学的观点看: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明知他人
    2023-06-11
    444人看过
  •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文章指出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制度完善的思考和构想。【英文摘要】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istheprimarymeans,thearticlesaysChinasenforcementofenvironmentalproblems,Frommanyanglesandmadesomeperfectsystemofthoghtandideas.【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环境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环境行政执法不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以
    2023-04-21
    82人看过
  • 判决退赔后的执行问题研究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需要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退赔吗诈骗罪判刑的应当退赔退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诈骗罪的分子退赔的,如果犯罪分子不退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民的财产被诈骗后是可以请求赔偿的,公安机关应该对诈骗案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23-07-11
    382人看过
  •  强制执行过程中和解的适用性研究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那么就有必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就不能再撤销执行了,但可以中止执行。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约定,那么对方可以就调解协议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那么有必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过,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就不能再撤销执行了,但可以中止执行。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约定,那么对方可以就调解协议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达成和解后强制执行的后果在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强制执行是常见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然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可能带来一些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协议内容无法实现,从而给当
    2023-08-30
    55人看过
  • 研究工伤免责条款的执行问题
    关于工伤免责条款的效力。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工伤自负”“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这种条款违反宪法关于劳动权的保护原则,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不符和“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应当是无效的。依据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伤事故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遭受工伤伤害,都有权获得赔偿。但实践中处理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雇员工伤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能轻易认定无效,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合同与法律的作用同样重要,一般应尊重当事人契约的效力,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会影响市场秩序。工伤免责条款是怎样的?由于工伤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的工伤受偿权利,所以无效。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2023-07-12
    424人看过
  • 浅谈与执行股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公司法》颁布之前,股权的概念是以投资权益的形式出现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1993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股权的概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投资权益与股权列为可执行标的,从而确立了我国司法机关执行公司内部股权分红股息和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一、执行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投资权益与股权《执行规定》第53—55条中使用了投资权益或股权。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投资权益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可因参与成立合伙企业而投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向土地山林投资,这些因其它投资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应该是投资权益。而股权属于公司法中的概念,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法
    2023-06-19
    351人看过
  •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一)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弊端对第三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到64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2023-04-21
    268人看过
  • 犯罪中止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徐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受害人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受害人徐某某索要160万元,否则举报其有巨额财产。后因徐某某不予理睬,张某某主动将索要金额降为30万元,受害人徐某某仍不予理睬。张某某于是将用于发短信的手机卡丢弃,随后向有关部门检举了徐某某。理论上对于犯罪未遂和的区别已经形成定论,即看是否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但什么是自动停止,区分自动停止与非自动停止的标准仍然存在分歧。认识的不同就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例中张某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状态还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状态,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中止犯。理由是张某某先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又改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徐某某未有回信等原因,张某某主观上放弃向徐某某索要钱财
    2023-04-22
    281人看过
  •  离职员工股权处置问题研究
    这段内容介绍了公司对于因重大过错或过失而离职的员工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其中包括净身出户、净资产价格回购和市场公允价格回购等方案。其中,净身出户是较为极端的措施,而净资产价格回购和市场公允价格回购则相对温和一些。折算出来的原始投资回购方案则被认为是较为公平的。在具体措施的选择上,公司需要根据员工离职的原因和情况来进行选择。对于因重大过错或过失而离职的员工,公司通常会采取彻底剥夺股权或期权的惩罚性措施。这些措施在期权或股权协议中会有详细的描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工作失误或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这种做法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2)净资产价格回购较强于彻底剥夺,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因为持续亏损),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比如跳槽去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创业做竞争业务)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3)
    2023-08-26
    93人看过
  • 股份制公司分配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股份制公司分配股权,应按照相关的原则和方式来进行一个统一的分配,并在公司章程和合同中写明每个人所占的出资比例和以后的分红比例。要明确写明避免以后纠纷,要有明确的等级划分,便于以后更好的管理,公司要有一个领头人和留下一部分股份作为激励员工。要在合同中写明出资方式和占股权比例。股份制公司如何分配股份股权制公司股权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因素来决定股权比例,按照出资额度是按比例来划分,还可以按照基础股份和初始股份来进行预留股份,股东要会激励员工,按照技术入股或参加经营的适当增加股份,在公司章程和合同中写明。要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然后在公司章程里确定你们商量好的投入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2023-07-02
    173人看过
  • 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
    现状笔者通过对2001年至2003年329件罚金执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当前罚金刑执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大部分罚金执行效率低,出现大量空判现象。近3年刑事案件数分别为197件、198件和203件,判处罚金刑案件分别为101件、100件和128件,占案件总数的55%左右,完全执结的只有128件,占38.9%,这类案件多是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案件,部分执行的有56件,占17%,其余均系空判,占44%,后两类均系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案件。原因分析一、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有限或不愿缴纳,而法院运用强制措施不够,导致罚金执行率低。调查中罚金执行到位的案件,多数是轻微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大部分严重犯罪如抢劫、涉毒之类的案件,因刑期大多是三年以上,这类案件往往判处了被
    2023-06-11
    195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网络游戏著作权问题研究中的四大难题是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7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 中的添附物问题研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不起诉制度中的裁量权问题研究表明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
      第一章,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历史沿革进行探讨。一方面,对我国古代不起诉裁量权、新中国建国前后不起诉裁量权、免予起诉制度及不起诉裁量权的现有规定进行论述分析,从而阐明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对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的不起诉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及对其规制情况进行考察,通过比较分析以期对相关制度有所借鉴。 第二章,对不起诉裁量权及适用现状进行论述。笔者从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谈起,阐述对
    • 强制执行程序之主要问题--股权划转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方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划转股权实际上就属于一种强制转让,强制转让也必遵循上述有关规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债务人股权时,必须首先征询与债务人合作各方的意见,要充分保障其他合作各方应有的权利,不能因为实施强制转让就可以忽视债务
    • 什么是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强制履行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06
      一般认为,股权的强制执行要经历以下程序: 1.法院调查核实股权。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即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以及个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享有的、可供执行的股权的公司名称、股东名册、出资额度和公司章程等。 2.制作股权冻结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3.送达股权冻结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