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至少三十日,需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什么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地的,应当对拟征地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至少30天,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划拨土地拆迁补偿流程
划拨土地拆迁补偿的流程一般有以下几个阶段:1、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一定的征地公告。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组织进行听证。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征地补偿安置人员等等。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有权进行登记。7、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9、依法交出土地。
三、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六)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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