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未经大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争议的处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加以区分和认定
显然,未经大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是违法的,不可能是具有完全效力的法律行为。问题在于行为的性质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如果是无效行为,不仅当事人可以主张无效,法院、仲裁机构甚至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以主动认定无效行为。一般认为,无效行为的认定不受时间的限制。属于可撤销行为的,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才能提出撤销请求。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无权自行撤销。而且,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我们认为,未经大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是可以撤销的,不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公司法要求股东将其股权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给非股东,并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其他股东对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设定了一定的程序限制。但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不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为股份转让和资金流动提供了关键的实质性保障。从立法规定的实质来看,其初衷是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限制股权转让,这主要体现在不同意转让者的强制购买义务和承认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有了这一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的规定不再是实质性障碍,而只具有程序性意义。其次,在保证股权顺利转让的前提下,立法优先保障非股东受让人与原股东之间原股东在公司的既得利益,主要体现在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上,因此,由于半数以上的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如果异议人不购买转让的股份,则视为同意转让,而股权转让可以违背其意愿进行,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界定为无效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存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可能性,或者虽不同意转让股权,但不购买转让的股权,因此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经股东同意的股东不反对股权转让,也不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程序上的缺陷不会影响其实质性权利,因此不应否认股权转让的效力。由于程序上的缺陷,股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这也违背了社会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原则。此外,同意转让股份的行为可以是明示的,如签署声明表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明知转让股份发生无异议,甚至与新股东一起参加股东大会,同意变更股东名册。此外,同意股权转让可以在股权转让之前或之后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未以暗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在明确反对股权转让前不予承认。此时,如果股权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默许或死后同意股权转让的权利,从而可能违背其初衷。关键是无效行为的性质与立法的初衷和法律规定的实质不符
另一方面,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可能损害对方的股权购买权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些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护。通过设定撤销权,可以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份转让应视为可撤销行为
对于可撤销行为,只有具有可撤销权的一方才能行使可撤销权。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未约定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撤销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因违法、过错而不享有撤销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无权撤销;但受让人不知道股权转让事项,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权撤销。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仅以反对转让股份为理由行使撤销权,而以购买不同意转让的股份为前提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无权提出撤销请求。股东在提出撤销请求前已明确同意转让股份的,不得食言,被告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受让人据此行使撤销权时,可能无法确定其他股东是否默许或追认股权转让,因此转让人可以以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作为抗辩(但此时,应提供明确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据,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当然,受让人也可以行使督促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在规定期限内转让股权的权利。不同意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受让人可以作为行使撤销权的充分证据。此后,其他股东的禁止反悔同意不能再作为对受让人撤销请求的抗辩,应当指出,当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并提议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份时,或者虽同意转让股份,但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仍无视其他股东的反对,强行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视为无效。因为本案股权转让的性质不同于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将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界定为可撤销行为,对于鼓励资本流动、保障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有的股东反对股权转让,但不同意转让的股权却不买,故意设置障碍,采取拖延战术,使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机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使得正常的股权转让成为不可能。有时,它迫使转让人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可撤销行为,既能保证股权的顺利转让,又不会损害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公司僵局
-
人力资本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是怎样的
401人看过
-
隐形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隐形股东转让的优势
54人看过
-
论“股权转让”的含义
167人看过
-
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变更的效力如何
490人看过
-
未经过半数股东表示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328人看过
-
转让股权股东会决有权利转让股东吗
65人看过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
股权转让后股东对赌协议效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4目前没有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来交易,既然没有挂牌,所以就涉及到一个退出的问题,于是就有了回购协议,另外企业为了让投资者放心,也会出一份对赌协议。签订了协议之后,就达成债券关系了,目前国家也规定,优先赔偿投资者的。所以即使企业破产了,也会先行赔付。到今年后半年就会有第一批购买线下项目的兑付时间了,到时候就能见分晓。个人建议线下项目虽然便宜,但投资周期长,没有经过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
人力资本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是怎样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27我国目前公司立法采取出资形式法定原则,且现有的出资形式中并未包括人力资本,也未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包容性条款的情况下,人力资本难以成为法定的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形式。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严格禁止劳务、信用出资,而人力资本出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以将来劳务出资的性质,故此种出资形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不能被轻易确认,此种出资产生的“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就更没有法律依据。
-
非实际控制人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法律效力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5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
股权转让后名义股东有没有效力?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0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去的股权是是非善意的,则股权转让无效。 在代持股协议中,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较容易收到侵害。名义股东因拥有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较为容易,实际出资人若想维护
-
隐形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隐形股东转让的优势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 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方的角度来衡量,不仅包括价格因素,还包括股权转让数量、支付方式、价格构成、交易时间等一系列综合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