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一般不可以购买农村住房。因为城镇居民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允许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叉赔偿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规定了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不同的赔偿标准对调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实际运行中赔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就本案的交通事故而言,被告雇用的司机死亡按城镇标准赔偿(已另案处理),而本案的原告因系农村户籍,按农村标准赔偿,同一起事故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样的公民却形成了不同的待遇。虽然人生的价值受社会分工不同的制约,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但人的生命价值是相同的。
社会进步发展到今天,不应存在城镇居民优于农村民居民的等级观念。但在实践中则不然。特别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叉赔偿的案件尤为突出。例如农村居民致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时,要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赔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近3倍,农村居民就要负债赔偿,加剧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贫困。而城镇居民致农村居民损害赔偿时按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赔偿,城镇居民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就可以履行赔偿义务。
人身权利的保护差距之大,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公平。从而可以看出赔偿制度的缺陷,难以调整社会矛盾,不利于农村居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赔偿制度,城乡居民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使赔偿制趋向合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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