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什么规定,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20:46:05 175 人看过

保证的方式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设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我们认为,在破产程序中,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则必须严格贯彻《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如何处理

被保证人破产时,如果保证人已经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已清偿的范围内的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这种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新债权人的资格而产生的追偿权,无所谓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保证人一经代偿,即有追偿权。这种处理方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也是相一致的。

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的问题是,当被保证人破产时,如果保证人尚未代其向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代其履行义务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对此,《民法典》颁布之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被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不参加破产程序,而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只能参加破产程序,从中依法受偿。

(3)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后,其未得到清偿部分也不得再向保证人追偿。

(4)债权人可不参加破产程序,而径向保证人追偿;也可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加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以清偿,对破产清偿不足的部分,方可向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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