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案件简介:因银行自身原因,至使被告无故受到转账金额,后银行向他人清偿后,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
2014年3月18日,易某到原告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载明清算名称、账户及帐号。易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14年4月2日,潘某某向原告申请“支付易”特约商户信息更改,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将潘某某的清算帐号更改为易某的清算帐号。2014年4月21日,潘某某清算帐号发生五笔刷卡消费记录,共计108800元;而同年4月22日,易某清算账户存入108800元,原告发现工作失误后,告知了易某上述事实,并表示已垫付108800元的事实,并主张易某返还108800元给原告,被易某拒绝。
(案例索引:(2014)望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结果:易某无故取得的资金系不当得利,但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对被占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原告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将潘某某的账号登记为易某的清算账号,导致将潘某某的108800元全部进入易某账户;而易某未举证证明与潘某某之间存在资金交易往来关系,获得这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但被告易某取得该笔不当得利并非恶意,而是原告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对于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及转让所需条件。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某与易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及银行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害、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本案中,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易某取得利益,潘某某受到了损害,因易某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易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对取得的利益予以返还。但银行对易某取得利益存在过错,银行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不应当支持。而银行对潘某某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呢?从法律上我们从不当得利之债系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返还的义务,即受损人对受益人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而债权的转让存在几个条件,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必须有可转让性、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本案中,通过法律的确认,潘某某对易某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并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易某,因此根据债权转让的效力,该不当得利债权的转让效力已及于易某,易某应当向银行承担返还资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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