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修改后刑诉法没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这种审查可以分为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两个方面。无论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其结果无非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羁押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笔者认为,本着有利于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无论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即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
(一)主动审查,即审查逮捕部门对批准逮捕的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情形,可以采取跟踪监督的方式进行审查。当然,由于审查逮捕部门办案工作量大,这种跟踪、回访只能是有针对性的。审查逮捕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整个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是清楚的,对那些有可能出现不必继续羁押情形的案件应做到心中有数,如故意伤害(轻伤)案,捕后可能出现刑事和解情形的;过失犯罪案件捕后可能因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谅解而不必继续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了帮教条件的,等等。这些案件中,即使办案当时必须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也应继续跟踪案件办理进展,了解是否出现不必继续羁押的情形,一旦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不必羁押的情形,应当主动建议侦查部门变更逮捕措施。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协调一致,要求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主动向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通报案件侦查取证进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估,报审查逮捕部门备案,以便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
(二)重点审查,即审查逮捕部门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抽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继续羁押的,一般会主动变更逮捕措施。由于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变更强制措施,因此,不能排除有的侦查机关为了诉讼方便而对可以变更的不进行变更,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因此,审查逮捕部门可以采取与立案监督类似的方式,要求侦查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说明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以判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三)被动性审查,一方面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理由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既是审查逮捕部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方式,同时又是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种有效途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侦查机关由于人为的因素,对不符合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变更要求,同时对那些符合变更逮捕措施的,一旦公安机关主动变更,即从检察机关审查的层面予以同意和肯定,以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及时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审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当然,随着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常态化,这种被动性审查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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