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卖房配偶不知情怎么办?
但如果夫妻一方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久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房屋出卖。假如一方卖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而另一方不知情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以不知情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但这种情况下夫妻需要对买房屋的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卖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而另一方不知情的话,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向法院申请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配偶在卖房的时候自己的确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假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不知情,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而是认为卖房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重婚犯罪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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