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强化缓刑的执行工作,更好的发挥缓刑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缓刑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二)强化缓刑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依据上述规定,结合目前缓刑的执行状况,笔者认为缓刑的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下发到缓刑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执行单位。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一般具体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单位或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而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上判决书,却未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材料。笔者认为,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犯罪分子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犯罪分子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犯罪分子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
2、在罪犯所在地进行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将罪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请当地群众协助对犯罪分子的监督,并在罪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3、加强对缓刑执行工作的监督。
缓刑工作之所以流于形式,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应对缓刑执行工作加强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缓刑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的撤销亦由人民法院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对缓刑的执行工作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受人民法院监督,同时,亦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缓刑执行机关派出所应定期(一般以三个月为准)将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材料报到人民法院刑庭,这些表现材料应包括:
(1)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意见;
(2)犯罪分子个人思想行动汇报(可以是犯罪分子自己书写,也可以由派出所做成谈话笔录);
(3)群众意见;
(4)犯罪分子有无违反缓刑监督规定的材料。通过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应对其撤销缓刑或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从宏观上进行法律监督。
4、对未成年罪犯执行缓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帮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未成年罪犯执行缓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协助公安机关会同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监护人制定帮教措施,适时走访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一些未成年人在离开学校后,因为没有职业,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家庭又不帮助他们安排工作,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于已经离开学校又未就业的青年,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会同政府部门、民政部门协商,拨出专项资金,安排未成年缓刑犯到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技能,并帮助他们开辟就业渠道,让他们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树立良好的人身观、价值观,对未来有一个光明的设想。从他们心理上驱除犯罪动因,从他们的切身利益着想予以资助排除犯罪诱因。
5、完善缓刑案件的减刑体系。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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