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5:45:35 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材料

经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本人在身份证正反面压证签名盖手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经建设单位在指定位置盖章,受托人本人签名盖手印

出示原件,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并收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后,当天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wsbs.gdfire.gov.cn/)---消防监督业务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填写申请材料---提交确认,网上自动生成受理编号---部门审核电子材料---窗口人员在网上确认接收材料、部门负责人进行分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测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拟办意见---法制审核---行政领导审批决定---合格制作《公众聚集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合格制作《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致电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站查询办结情况后,到窗口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申报—资料审查—受理—业务分发—现场检查—拟办意见—法制审核—领导审批—合格(不合格)—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制作《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网上公告结果—送达申报单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笔架路口清新区党政综合服务中心二楼C区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消防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八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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