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案件是不能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指的是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之后委托人依据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的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是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的回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人身损害的赔偿是受害人身体受不法侵害后获得的与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赔偿。
人身侵权案件攀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炉的一份调研显示,在社会角色分配中一直处于弱者地位的女性,目前正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据统计,该院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共有28人,而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一年中,女性被告人只有14人。与此同时,涉及女性的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占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的比例也从原来的9.4%飙升到了17.22%,而且这些案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为恶性暴力案件。
据一中院法官介绍,在对2008年至2011年3年一审刑事案件的调查中,法院发现全部69名女性被告人中,6成以上是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其中不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从案件的起因上分析,有近4成女性被告人都是因为感情纠纷、家庭纠纷而引发的报复型犯罪。
法官分析,中国传统女性的形象多以家庭主妇为主,对女性而言家庭生活琐事往往占据其大部分时间,如果家庭生活不和谐,得不到家庭成员的尊重与理解,日积月累会引发家庭纠纷,有的甚至是家庭暴力,进而引发报复型犯罪。
与此同时,现代社会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的扭曲,婚前同居、婚外情等现象明显增多,也极易导致妇女犯罪案件发生。特别是对于那些无固定职业,或是从事非法职业的流动人员妇女,由于生活没有固定的收入,不满意自己的生活状态,对比有固定职业高收入者,往往会产生心理落差,再加上大多数女性犯罪者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情感、钱财等因素影响,因此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了解,1992年4月3日《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并于2005年8月进行了修改。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犯罪问题却日益突出,且引起女性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预防女性犯罪,已经成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
一中院认为,解决女性犯罪日益突的问题,应当采取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方面需要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家庭、社区主阵地作用。当前从事家庭工作的组织和社会团体有很多,应当持续支持、引导、监督这些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社会家庭提供更好、更有针对性、更专业的服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女性犯罪。必要时,还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采取街头法律咨询、召开专题报告会等活动进行有益的女性犯罪工作,甚至进入具体家庭关心指导。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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