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条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命令、令、指衣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令”。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需告对方协同办理或知道的事项,也可以用“通知”。五、通报:推广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制止违法乱纪行为,批评缺点错误,需要有关单位或人员周知的,用“通报”。六、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或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回报处理结果,用“报告”。七、请示:请求上级机关在工作上给予指示,或要求审核、批准某一事项,用“请示”。八、布告、公告、通告: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知道或应当遵守的事项,用“布告”;向省内外公布重大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群众或机关团体公布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遵守的事项,用“通告”。九、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为做好安排,用“决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十、函: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答复询问、请求,用“函”;商洽、询问和答复某些事务性问题,可使用“便函”。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询问的时候,也可以用“函”。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除综合报告外,应当一文一事。“报告”和“请示”应分开使用,不要在报告中夹带请示。第七条公文一般应有标题,公文标题应简明扼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通常由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四川省++厅关于++++++的请示”。内容简短的公文,也可以不列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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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文应当恰当确定主、抄送机关。主送机关指按照文件的要求,需要对方办理或遵照执行的机关;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文件内容有关,需要对方协作的机关。除了几个机关联合发布的公文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指示、通知等,可以主送两个以上的机关外,在一般情况下,一件公文只应主送一个主办机关,特别是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只主送一个机关。第九条发文应由发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编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编主办机关的发文号。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第十一条公文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根据机密程度,在文件标题左上角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公文内容在时间上要求紧急的,应根据紧急程度,在文件标题左上角分别注明“急”、“特急”字样。确定机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不要任意扩大密件和急件的范围。第十二条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的日期。第十三条公文有附件的,应作为公文的组成部分,在本文末尾、发文年月日前面,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第十四条公文书写一律从左自右横写、横排,公文内引用的数字,除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的以外,一律用汉字书写。表明公文条款所用的数字,条与条、款与款的序数用字,前后应当一致。第十五条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分“文件”和“函件”两种。发布带方针、政策性的通知、决定,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报告,以及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一般用“文件”;商洽、询问或答复请示事项用“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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