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例表明,和解制度价值目标的差异决定其程序制度上的差异,并表现出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作为破产制度的补充,和解的基本目标是预防破产(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清偿),克服破产制度无法免除的缺陷和解制度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如下功能:
〖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
破产和解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在不能完全满足其债权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一种公平的分配,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在相互谅解基础上,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两种程序均由债务危机所引发,但对债务危机的解决方式明显不同。破产强制清偿是一种消极的方式,是以彻底牺牲债务人为代价的偿债办法,从债权利益分配的角度看似乎是公平的,而债务人所遭受的却是不公平的财产瓜分。和解是一种积极的偿债办法。它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缓解了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有可能通过恢复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来促进债权效益的提高。债权的实现,从根本上讲,有赖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复苏债务人的目的,仍为偿债,复苏与偿债目标是同一的。
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担负着多重社会职能。财富的增长,利益的实现,资源的调配,交易的盛衷,无不与企业相关。而在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即使剥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不能满足债权利益。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债权人陷入清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并且,企业之间的联系愈密切,破产案件对社会不良影响的范围就愈大。为了摆脱这种困扰,有必要寻求一种能调和冲突、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办法来解决债务危机。作为温和的偿债方式,和解制度提供了一种通过债权妥协的程序机制,给债务人创造了复苏的机会和条件,有可能运用债务人的有限财产最大限度清偿债务,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
〖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
传统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强制偿债制度,其共同点是片面强调债权利益,排斥或忽视债务人利益。把破产当事人置于冲突的前提之下,强制性解决债务危机,不但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对立和冲突,也有损于债权人自身利益,增大了强制偿债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效应。首先,在破产清算之前,因制度的约束使债务人不能支配其财产,且债权人也无权经营破产财产。在漫长的破产过程中,财产的停滞必然造成其价值的降低和企业信誉、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债权人也会因破产财产的贬损不能更多受益而遭受利益损失。其次,在破产清偿中,强制变卖破产财产使其实际价值大大减少,加剧了社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再次,破产清理所耗费的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各种费用受到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益。最后,强制偿债制度客观上将处于困境的债务人推向了死亡的绝境,滋生了债务人的消极不满情绪,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利可图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潜在的交易回报等方面的利益因素就难以保留和变现。由此可见,忽略债务人的资产利益,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利益。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的角度出发,用妥协退让的方法为债务人维护或提高其资产价值提供新的机会和条件。作为对破产清偿的积极补救,和解制度必须负有这种功能和作用。当然,和解协议能否达成,关键取决于债权人对偿债期限、债务数额及还债方式作出让步的限度。我们不能要求债权人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作出退让,和解制度只能通过债权人在强制清算与退让清偿之间的利益权衡中,安排一种可供破产当事人选择的机会和条件。
〖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强制清算是极端的偿债方式而非最佳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着程序费用高昂,时间和精力耗费过多,破产财产巨大贬值,失业救济等社会负担加重的缺陷。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廉价分配降低了债权效益,也不符合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挖掘其偿债能力,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利益,是和解制度应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换言之,如果和解制度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破产清算更大的满足,债权人宁愿选择破产清算。应当看到,和解也并非安全的清偿方式。债务的延缓,市场的变化以及和解协议生效,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恢复支配其财产以后的经营情况,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风险和损失。
破产和解但是,从经济学角度看,财产的经营价值高于闲置价值,闲置价值又高于清算价值。破产财产的清算变价必然存在价值上的损耗。这是因为:非流通领域的财产出售变现,只有通过部分价值让渡(低于实际价值)才可能实现;此外,清算成本(财产维护、管理费用及清算程序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只能从变价中扣除。闲置财产价值之所以低于经营财产价值,原因在于:
1、闲置财产中包含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不能被消耗和转移,无法补偿;
2、财产维护和启动维修的成本增大;
3、有形磨损(机械设备锈蚀)、无形磨损(设备或产品过时)所引起的贬值;
4、无形利益(如信誉、商标、技术、货源及客户关系等)因经营停顿无法体现。
可见,债务人财产的闲置或清算必然造成其价值流失和资源浪费,而财产的继续经营可能使债权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这才是债权人选择和解的真正动机和根据。我们还应当看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资产价值的贬损,而是由于经营状况恶化,使其负债额超过资产额而丧失支付能力。导致经营恶化既有债务人主观的因素,也有市场风险及其它非债务人所能预见的原因。因此,我们不能把和解制度的功能理解为对债务人的宽容和谅解,拯救债务人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减少因债务积累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为某一债务人免于破产清算而使更多的债权人处于困境,那么和解制度就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
破产和解不成功是否转入破产清算
183人看过
-
公司破产能不能要求破产成功
382人看过
-
破产程序中能否和解
415人看过
-
破产裁定后还能和解吗
321人看过
-
公司破产和解能否终止?
436人看过
-
发生破产和解什么情况下破产和解中
410人看过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 更多>
-
公司破产和解能否终止?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4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
破产和解能否解封啊?有什么解答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功能的要件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增加。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修改,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根据本条规定,有的是想窃取秘密,后果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计算机操作。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主观
-
破产和解能否成为中止破产的预备条件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2可以的。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与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刑事和解怎样才能成功?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