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有: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别人的名誉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别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022南海仲裁案是怎么回事
南海仲裁案是怎么回事
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英语:Philippinesv.China),或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全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案”(ArbitrationbetweentheRepblicofthePhilippinesandthePeople’sRepblicofChina)。菲律宾要求裁定太平岛美济礁等8个南沙岛礁的海洋地位(实际上涉及海洋管辖权,是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
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同时发表声明,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菲律宾要求裁定太平岛美济礁等8个南沙岛礁的海洋地位,实际上涉及海洋管辖权,是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10月29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中国外交部2015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所谓“南海仲裁案”相关裁决无效
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全文如下: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已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出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这一立场是清晰的、明确的,不会改变。
三、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一系列文件表明,中国与菲律宾早已选择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在南海的争端。菲律宾违背这一共识,损害国家之间互信的基础。
四、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五、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中国敦促菲律宾遵守自己的承诺,尊重中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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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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