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本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关系。可李先生认为,自己不是普通职工,而是企业工会委员,任期未满,公司不得与他终止劳动关系。近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处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
李先生是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韩资企业的职工。他告诉记者,自己2003年5月进入这家企业的生产技术部,劳动合同签了5年。2004年8月,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他被选为工会委员,任期5年,到2009年8月。今年,公司高层决定撤销李先生所在的部门,因此,合同期满后,公司与他们自动终止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由于他是工会委员,他的劳动合同期也应该顺延到2009年8月,为此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公司未同意。他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律师温可人说,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李先生是工会委员,依上述规定,其合同期限应自动延至任期届满时止。这时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调解,公司最后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9000元。
温可人说,这起纠纷并不是说一名职工只要当选工会主席或委员,就可高枕无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工会干部如有个人严重过失仍可以被解聘,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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