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10:29 222 人看过

根据修订前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也就是说,同一股东只能投一种类型的表决提案。这是与我国市场直接持有模式相适应的,实践中,QFII、公募基金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时,也适用上述规定。

沪港通实施后,对上述规则形成了挑战。

目前,香港结算体制采取的是间接持有的多级托管模式,香港开户投资者对内地上市公司有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证券托管机构汇总至香港结算公司,进而报入上交所交易系统。汇总后的投资者表决意愿可能同时存在部分股数同意、部分股数反对和部分股数弃权。

这就与内地现行股东大会规则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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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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