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于正等几名原审被告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以证明琼瑶并非是涉案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维权。
琼瑶于正均未出庭
昨日二审中,琼瑶与于正两人均未到庭,法庭审理时,采取的仍旧是两人的本名陈喆与余征。
开庭伊始,于正的代理人便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证据,该份证据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
于正的代理人表示,据这份材料可以认定,琼瑶在1992年创作完成了《梅花烙》,但此后将《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完全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全部权利都从琼瑶手中转出去了。
于正方强调,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早9点半审到晚6点半
而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的代理人答辩表示,于正方提交的台湾地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琼瑶方提交给法庭的新证据是于正在早年间的两篇微博博文,以此证明于正对琼瑶的作品充满喜爱。
庭审此后围绕六个焦点问题展开,焦点分别是,双方是否是各自作品的著作权人?《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犯琼瑶的改编权?五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于正是否应该赔礼道歉?《宫锁连城》是否要被停播?
案件从上午九点半开庭,在中午休庭1个半小时后继续开庭审理,截止到晚上六点半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琼瑶一方指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公开致歉。
一审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琼瑶被指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404人看过
-
琼瑶著作权案二审于正“压哨”提新证据
136人看过
-
琼瑶诉于正案背后:的保护边界在哪
183人看过
-
琼瑶隋玉正案胜诉后的思考
253人看过
-
“同门抄袭”案一审原告胜诉
233人看过
-
抄袭超过多少构成抄袭
352人看过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侵权的行为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更多>
-
抄袭和抄袭的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7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
融叙属于抄袭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31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在难以判决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认定为侵权的,但是对于这种融合其他作品而创作的作品,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尽量避免。抄袭是一个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术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抄袭多少才算抄袭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3抄袭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构成侵权。一部作品包含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如果超过百分之十或者雷同上超过五处,就可算做抄袭。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雷同处,情节严重的,则可算做严重剽窃。
-
抄袭超过多少构成抄袭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15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
抄袭百分之几的算抄袭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30《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