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同一案件,走仲裁渠道裁出来的结果和进法院判出来的结果却各有千秋,这种尴尬情况,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践中。7月12日~13日,江西省高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铅山县联合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针对劳动争议办案实践中的各种困惑和疑难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省、市、县(区)人保系统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及仲裁员80余人参加了会议。
处理结果不同有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模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的前置程序。然而,尽管调解仲裁法设置了终局裁决机制,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模式,大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还需要经过仲裁、法院两道程序。
据了解,大概有30%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其中有大量案件的最初仲裁结果被法院改判。对此,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仲裁和法院往往存在受理范围不一致、程序适用不一致、法律理解不一致、证据采用不一致等情况。
胡国运表示,这些现象会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仲裁裁决、法院裁判产生质疑,有损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判的权威。
将建疑难案件研讨制度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对全省劳动争议裁审衔接的多项工作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将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制度,仲裁委在受理重大、疑难案件后,应主动与同级法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并形成统一认定尺度,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邀请法院提前介入案件的处理工作。
会议透露,同级法院将考虑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立案接待窗口,定期开展接待咨询工作,至少保证每周一天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省高院、省人保厅对此次会议纪要的讨论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印发给全省各级法院和全省人保系统,这也将作为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
统一裁审标准促四方共赢
长期以来,裁审不一的情况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也造成了对仲裁资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据介绍,完善裁审衔接工作,畅通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统一裁审理念、思路和裁审标准,可以降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后的起诉率,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劳动仲裁结果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案件的数量,提升劳动仲裁的权威。也能大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企事业单位依法用工提供良好的导向作用。胡国运表示,统一裁审标准将实现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四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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