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昨天,北京市食品办就《条例》的实施进行了说明。
此前,在食品安全条例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中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一项,这引起公众热议,认为今后网店将禁售奶粉。昨天,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国家专项审批规定,许可网店销售乳制品。今后网店要想销售奶粉等,要经过严格审批,须取得流通许可证,要有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北京市食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北京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将以预防为主并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市场准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全过程管理,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七十六条,包括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还有一些条款是结合首都实际创设的新内容。此外,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条例》制订的相关配套文件,也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相关内容
1.市场准入:新修订的《条例》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2.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事故报告等6项职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3.食品犯罪终身禁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全程追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实现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根据条例要求,生产源头和流通环节,相关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
5.执法检查:监管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检查的,将受到处罚。
6.风险评估:制订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由北京市食品办组织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生产企业派驻食品安全监察员,实施驻点监管。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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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方案第五十四条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9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