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形成了《白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白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主要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简称“双困户”)。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切实体现社会公平,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保障的对象
保障对象为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且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我市将利用3年时间(2006年—2008年)分批解决786户“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市直(中央、省、市属企业称为“市直”)150户、白银区153户、平川区115户、靖远县103户、会宁县127户、景泰县138户。
二、实施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各县区要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工作接受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双困户”,分期分批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市直企业“双困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所在单位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廉租办)申报,经市廉租办核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按比例向县、区划拨资金,由相关县区组织落实。
(二)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原则。
1、租金补贴,是指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双困户”以家庭配租标准发放补贴资金,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2、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将收购的二手房、建设的廉租房,向“双困户”直接廉价出租,租金标准由政府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定价。廉租住房房源为:政府出资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腾退且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
3、租金核减,是指租住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房的“双困户”向廉租办申请租金核减。
市直企业不搞实物分配,实行租金补贴。有公房的县、区,可适当采用实物配租的办法。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县、区廉租办每半年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经县、区民政部门和廉租办审核,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超出当年当地低保标准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在15日内收回廉租住房,并报市廉租办备案。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等程序按照《白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三、市直“双困户”的租金补贴核算
市直150户“双困户”住房问题将分3年解决,每年50户。租金补贴的测算公式为:保障户数×47.34平方米(人均补贴建筑面积为26.3平方米×60%,按每户3人计)×[3.24元/平方米(成本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3.24元/平方米/月,接近市场租金标准)×70%(住房租赁补贴按70%予以补贴)]×12个月。2006年市直补贴约资金需要6.44万元,2007年需要资金12.88万元,2008年需要资金19.32万元。
各县区根据当地成本租金标准,按照此计算公式,核算本地的年租金补贴资金量。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房管、民政、财政、建设、土地、社保、税务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白银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处理各种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 更多>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主要内容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