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2:40:10 251 人看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7〕61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7]61号

【发布日期】1997.07.08

【实施日期】1997.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判决离婚又有又不准离婚可以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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