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港澳台居民。境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权出质的质权人,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境外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的相关规定,外国公民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家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质权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系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一、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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