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破产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10 10:01:32 197 人看过

一、工程款优先权破产程序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经申报的债权不得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也不例外。经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申报的债权尽审查义务。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不需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是无期限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超过六个月期限,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工程款的利息及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之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仅是利息,违约金等因与普通债权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对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特别意义,也被排除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债权。

1、债权申报与审查

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优先权。

2、债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置于抵押权之前。

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合同的,所发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n(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n(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n(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n(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n(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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