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司法解释18条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9:01:58 229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7: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离婚诉讼相关文章
  • 虚假诉讼司法解释是第几条规定
    一、虚假诉讼司法解释是第几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2023-06-07
    267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16条的法律解释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是本条规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事项中,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也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此时胎儿权利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具体来说,胎儿出生前可以拥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接受赠与或遗赠的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民法典规定构成离婚的条件是哪些条件离婚只有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构成离婚的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诉讼离婚构成离婚的条件是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23-07-01
    143人看过
  • 适用公司法解释四全文规定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适用公司法解释四全文规定的起诉条件是什么?适用公司法解释四全文规定的起诉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
    2023-04-13
    498人看过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
    2023-05-22
    206人看过
  • 民诉法司法解释107条的解读与实践
    正确理解、全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要明确以下几点:1、前提--何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依《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提出诉讼请求并对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人。若单以合同纠纷为例,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主张合同关系
    2023-07-07
    137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有什么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有什么规定1、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如下:(1)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二、如何是构成侵权行为1、具违法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2、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
    2023-04-12
    311人看过
  • 民法典司法解释彩礼规定
    一、民法典司法解释彩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二、不能要彩礼了吗现在彩礼是可以要求退还的。目前我们国家《民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领了结婚证一般是不会退彩礼的,但是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对方因为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就需要退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
    2023-06-04
    381人看过
  • 司法解释如何解释保险法39条规定
    本条是对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保险法关于受益人有规定吗保险法对受益人没有范围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
    2023-07-05
    441人看过
  • 拒执罪司法解释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在处理完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自诉,但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是如果一旦被定性为拒执罪,这个时候在司法解释中其自诉条件是什么?一般拒执罪的自诉条件分两种,一种是在申请执行人证明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的时候,这个时候是可以自诉的。再就是当执行人可以证明自己提出的控告,这样才行。一、拒执罪司法解释自诉的条件是什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
    2023-04-13
    381人看过
  • 刑诉法解释375条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375条全文是怎么规定的?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二、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罪如何理解?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本罪。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第280条是特
    2023-04-13
    322人看过
  • 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2006年1月23号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1998-9-17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
    2023-06-02
    98人看过
  • 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最新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司法解释(九)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九)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二、怎么计算
    2023-04-13
    98人看过
  • 恶意诉讼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恶意诉讼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该以诉讼胜利为标志,因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实现与诉讼胜利并没有因果联系,因此,只要是当事人满足前面四个要件,达到了其某种预期的目的,就应当成立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一是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
    2023-06-14
    140人看过
  • 司法解释对追诉期限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
    2023-07-06
    340人看过
换一批
#离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离婚诉讼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四)经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起诉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
    • 司法解释民事上诉的期限怎么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7
      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民诉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17
      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 民事诉讼法司法回避规则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0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