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1:34:41 128 人看过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赠房三种情况免个税专家称可规避假赠

赠配偶、父母等亲属;赠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遗产依法继承

年迈父母将住房赠与儿女是否要征个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给出答案,房屋赠与配偶、父母等三种情况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通知,下述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次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无偿受赠房屋计征的个税纳税额,通知规定为,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准。但当受赠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三情况

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专家观点

“此举可规避假赠真卖”

记者了解到,此前相关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首次明晰地指出哪三类可以免交个税,目的为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避免钻空逃税情况发生。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所研究员杨志勇昨日表示,此举表示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下,对税收加强征管行为。主要目的为规避一些“假赠真卖”的避税行为,如一些人并非亲属关系,但因20%税率较高,所以假装成亲属办理赠与手续来避税。

杨志勇还表示,该新政策在操作上还需要一些细节,需要监管部门后续完善。如应对为亲属的时间上进行规定,一些价值成百上千万元的住房转让,可能涉及个税较高,那么要防止临时婚姻等情况来进行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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