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哪些情形是属于复议的范围?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哪些情形是属于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复议的范围有:
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2、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隶属管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二是上一级任命政府的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货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他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
4、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管辖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而又协商不成;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复议管辖。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传统的理论认为行政权不应干预民事活动,民事争议引起的争议应当由社会中介组织或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但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加。这是行政权扩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虽然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此持谨慎的态度,但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预有其历史基础和现实需求。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也不是最主要的方式,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法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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