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12:42 155 人看过

铁道部

铁道部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两个文件(铁政策〔1997〕70号),结合铁路实际,提出5条贯彻要求。7月底,国家经贸委组织召开了由国家部分部委参加的座谈会,研讨有关在落实企业兼并政策和实施

兼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就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提出了一些规范性意见和建议,主要是:

1.关于企业兼并形式。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兼并企业只要全部承担起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可以自己选择具体兼并方式,如承担债务式、整体收购式、担保式等,后两种方式可保留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

2.关于被兼并企业人员分流问题。应首先由兼并企业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被兼并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标准应是:以销定产、以产定员、下岗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领取基

本生活费。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所需费用由兼并企业、社会保险和集资、财政等协商承担。

3.关于被兼并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界定问题。为规范兼并行为,避免人为调整报表,凡仍由企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年度决算,在确定被兼并企业亏损情况时,应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审计机关确定的企业亏损情况为准。

4.关于企业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问题。一是考虑非国有企业(重点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100%的,暂不考虑非国有企业之间兼并问题;二是考虑兼并企业有还款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且可以在一年内扭亏的亏损企业以及亏

损不足三年的被兼并企业。

5.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计划问题。除经省、部协调上报审批的企业外,将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大中型重点企业和在试点城市中120户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兼并列为重点,均可享受有关兼并政策。

6.关于兼并与企业改制问题。规范兼并与鼓励兼并并举,并在实施兼并中贯彻“三改一加强”原则。兼并后如保留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必须进行改制;鼓励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兼并困难企业;凡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可以优先选择上市。

7.关于“假兼并”的界定标准问题。凡兼并企业兼并后不按协议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兼并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两年内)整体转让他人,属于有意炒卖国有资产的;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两个控股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进行合并(兼并)的(不包括没有资本纽带关系

的、同属一个具有行政性职能的总公司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明为兼并,实为采取行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的,均属假兼并。

为做好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望各单位按照国发〔1997〕10号文、铁政策〔1997〕70号文和“规范性意见和建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拟议中的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情况,分别填报表格后,于9月5日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一、1998年重点企业兼并工作摸底调查表(兼并方企业

情况)(略)

二、1998年重点企业兼并工作摸底调查表(被兼并方企

业情况)(略)

19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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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5
      1、办理企业兼并后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企业兼并证明文件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回执单,缴纳税金领取过户单。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被兼并企业的处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4-12-11
      在企业被兼并之前,其产生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负责偿还。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该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有所提及。
    • 民企兼并国企相关问题的法律对待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31
      民企兼并国企相关问题的法律对待 (1)制定《企业兼并法》,调整企业兼并关系 企业兼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但是基于目前我国企业兼并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企业兼并法》确定兼并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对被兼并企业职的保护、对企业兼并的监督和监督机构职责等方面的问题,以调整企业兼并关系,规范企业兼并,使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