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能否约定转移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20:26 236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能否约定转移时间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是属于民事自治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但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屋产权争议诉讼的案由有哪些

在书写有关房屋纠纷案件的起诉书时,需要先行确定案由,找房网为您归纳了房屋纠纷案件中的几种案由,以方便使用。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房屋纠纷案件中的几种案由如下:

第五章: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三、房屋产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张、张**、杨**继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杨律师代理此案,现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涉诉房屋为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单独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从以上最高法院的复函可以得出:如果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要使该房屋成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死亡一方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第二: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

而本案,李氏的丈夫张**去世至今,其遗产并没有继承,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李氏因无工作无工龄,也不可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涉诉房屋,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涉诉房屋并非李氏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二、任何形式的遗嘱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李氏的公证遗嘱违法因此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合法有效。在同时立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多种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且这些遗嘱都为有效遗嘱时,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较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并不是公证遗嘱一律有效,任何形式的遗嘱当然包括公证遗嘱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内容违法的公证遗嘱当然无效,一份无效的公证遗嘱也谈不上效力的高低。

本案中,李氏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因其内容违法即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办理。

三、关于李氏的生活来源及被告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

由于李氏的丈夫张**去世后,其遗产没有继承,一直在李氏的掌握之下,同时李氏的子女按月支付给李氏生活费,这两部分构成了李氏的生活来源,李氏购买涉诉房屋系使用了其丈夫的遗产及女子支付的生活费。

从被告张**提供的购房款收据可以证实,出资购房者为李氏,即使该笔出资确为张**所出,也应当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及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关。

综上所述,李氏的遗嘱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代理律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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