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盛,男,1963年1月16日生,早就应当退职而仍未退职的教师,住余姚市**街道洋山村南区**号。邮编:315491。
被申请人:余姚市**局,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地址:余姚城区***西路。
案由:以不作为,纵容乱作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请求:1、直接或者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法定职责。
2、纠正和停止给付“病假工资”的错误决定,变更为给予未办理退职手续之前按规则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3、责成被申请人赔偿长期不依法行政所造成的损害。
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26日的协调会后,余姚市公安局励某,信访局项某秋,人事局胡某栓,三位局长一起告知,作出了与2009年10月14日的协调会相同的“病假待遇”的不法决定,申请人是愤怒的。并在网上立即公开控告项某秋、王某的这一等的涉嫌犯罪的刑事自诉状。而且,于2010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等单位,包括**中学送达了《请求纠正仍以“病假工资”替代两种按规则待遇的申请书》,此后,又由王某陪同向张某送达了《确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考核结果无效,给予未办退职手续之前工资福利待遇的信访书》,并寄挂号信给王某,或者请蔡某航副局长转交等,又多次送达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一、二、三、四、五)》。可是,王某关心的仍是包庇杀人真凶等漏犯,不给按规则的待遇。特在对王某提出涉嫌贪污等犯罪,请求立案侦查,和建议处死刑的同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被申请人有法定的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中学实施的陷害行为,并有义务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见《教师法》第5、39、30、36条等,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等。可是,王某等人为了包庇杀人等的徇私舞弊行为,竟然不断恶意陷害受害人,这都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在王某自身已不能自行纠错的情况下,特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切实纠正王某企图长期以病假工资替代两种按规则待遇(工伤退职待遇,和未办退职手续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对被申请人长期实施违法无效的劳动、人事合同的陷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责成依法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特提出上述复议请求。请求予以答复反馈,和支持。
此致
申请人:张某盛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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