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8:13:42 201 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

一、取消了传统的“偷税”一词,进而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自1979年刑法121条颁布至今,偷税一词已经沿袭了二十余年,此次修正案首次采用新的术语,即“逃避缴纳税款”,标志着偷税罪名必将逐步淡出司法视野,从而以“逃避缴纳税款”之罪名而代替。初看似乎与刑法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相接近,但绝不等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203条侵犯客体仅限于纳税人已然发生的明显的欠缴应纳税款,并非隐瞒性质的偷逃税款。

二、偷税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

原刑法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偷税行为详尽表述为五种法定方法,即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而修正案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规定相对简洁明快,“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如此对偷税犯罪方式的概括性规定描述显然要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之性质,一方面可能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过于笼统概括,至于什么行为为欺骗,何种行为属隐瞒,不申报行为的罪与非罪之界限,缺乏可供操作的司法指引,不可避免带来认定上的一系列争议。

三、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修正案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无扣缴义务人情形为例,只要取得应税收入,如果不申报,就可能直接构成偷税罪。原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主体采取了层层限制性屏障,或要求设置健全的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或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或需经税务机关依法进行书面通知申报。如此,严密了税收法网,堵塞了各种税收漏洞,强化了公平纳税进程。

四、删去了偷税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

原刑法201条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都对此采用的“数额加比例”的双重标准加以规定,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两档。伴随刑法的出台司法界对此项规定的争论一直未休,纷纷认为出现了刑罚真空,这个真空表现为:在偷税达到1万元到10万元的前提下,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行为人可能构成犯罪,而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行为人反而不构成犯罪;同样,在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前提下,如果偷税数额为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行为人可以构成犯罪,而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反而不构成犯罪。此乃立法者对数字表面现象深入不够不慎使然,并非立法者认为这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吸取其不足,此次修正案只延续了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部分,删去偷税数额的具体标准部分,只是用了数额较大、巨大加以表述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偷税数额与所承担的刑责不尽平衡的状况,这是由于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由此在审议中部分代表建议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五、附加刑设置出现弹性变化

原刑法201条的两档偷税犯罪的刑罚中的附加刑均规定为“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修正案中只表述为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数额标准却未作详尽规定。与此同时,相应放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六、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条件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而早在2002年1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比之下,此次规定要宽松了许多。这是立法者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处理不仅体现了从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定罪量刑的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践行。此项不失为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倾向于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和悔改措施的角度进行考量,这对于较好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促进依法纳税意识的养成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可能有人认为如此规定是否会执法宽松从而放纵偷税犯罪,实则不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就此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偷税罪:不再立法严厉执法宽松”的文章,其指出在我国因偷税触犯刑法的行为,很多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使偷税罪的适用很不严肃,因为在我国产生偷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望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严肃税收法制是做不到的,在我国偷税频频发生不是偶然现象,只有放宽尺度,对偷税罪前置条款作为刚性规定,我们才能克服目前立法字面上的偷税罪很严厉,而执法起来却很宽松的现象,从而建立起务实的严肃的税收法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7: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犯罪相关文章
  • 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
    2023-06-03
    382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九条文】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读】(一)将“超载、超
    2023-04-28
    194人看过
  • 新刑法修正案偷税罪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刑法修正案偷税罪全文是怎么规定的?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2023-04-28
    319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经济犯罪的规定
    一、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1、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
    2022-08-05
    103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七何时生效?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刑法修正案七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1、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的概括性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在走私罪一节中对走私犯罪按走私对象的不同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淫秽物品和走私普通应税货物、物品作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作了具体列举,规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23-04-01
    60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七还有效吗
    法律综合知识
    刑法修正案七有效。刑法有三个渊源,也就是三个表现形式,分别是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包括九个修正案。《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024-04-15
    238人看过
  • 高法公布司法解释偷税罪定罪最高处七年徒刑
    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吴黎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偷税、抗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这件今天即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二、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对于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这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抗税行为,属于抗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五种行为是: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抗税数额在十
    2023-04-25
    300人看过
  • 关于假释刑法修正案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假释条件和限制条件是怎样(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监狱之外执行,适用假释毫无意义;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因刑期一般最长为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适用假释意义不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仍属死刑,根据不适用假释,只有在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适用假释,所以,假释只适用于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所
    2023-03-25
    276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何时出台
    一、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何时出台1、2015年10月2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两部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此次修正案除了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增加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等亮点外,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共修改8处,适当提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并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二、刑法修正案九一、在刑法规定后增加一条,作为规定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
    2023-12-22
    479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七全文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2023-04-28
    426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七传销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七传销罪的规定1、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2、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3、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023-06-02
    63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数额较大的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数额较大的解释(刑法第385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规定:贪
    2023-04-13
    483人看过
  •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七条的几点意见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次刑法修正共涉及十二方面的内容,其中《草案》第7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此举对于定向打击幕后黑手,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草案》第7条之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组织一词前是否应加上暴力、胁迫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作为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行为。另一类是作为实行犯的组织行为,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这类组织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对于组织犯中的组织行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而对于实行犯中的组织行为,刑法个别条文则明确要求必须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草案》第7条规定的是实行犯的组织行为,实践中,此种
    2023-06-11
    355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对酒驾的解释是怎样的
    一、醉酒驾驶的认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二、醉酒驾驶处罚标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醉酒驾车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具体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
    2023-06-19
    9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更多>

    #经济犯罪
    相关咨询
    • 绑架罪司法解释修正案九会怎样判刑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8
      至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
    •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7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
    •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
    • 刑法修正案(5)修正案九期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4
      《刑法修正案(五)》: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
    • 刑法修正案八出来,修正案七怎么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7
      修正案(八)将以前的七个修正案的内容修改的,按修正案(八)执行,被修改的内容失效,而没有被修改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