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建议上级税务部门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法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权威性政策解读,做好税收相关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比如,根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上存在的问题,制定一套简便易行的土地增值税核定程序、方法等操作规范,权威解答单位或个人购买后未使用再转让,是按新房还是旧房处理等。一方面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减少工作阻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税收政策全国统一执行,确保税收政策公平、规范。
关于旧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问题。旧房转让的评估计税规定,国家虽然考虑到了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但从实际层面来讲,由于税负差别较大的原因,绝大多数纳税人不愿采取评估计税办法,而是主动要求核定征收。笔者建议: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外购房产再销售,在税收征管上作为旧房转让行为的,一律以发票金额作为扣除金额,并按使用时间加计扣除;
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产,使用后再销售,在税收征管上作为旧房转让行为的,一律按清算时的单位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作为旧房转让的单位面积扣除项目金额,并按使用时间加计扣除;三是对单位和个人自建房产使用后再转让,在税收征管上作为旧房转让行为的,按企业经准确核算计入“固定资产”金额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并按使用时间加计扣除。改变因按评估计税办法带来的征管操作难、税企争议大、政策漏洞多的问题。按上述办法来处理,同样考虑到了通货膨胀因素对税收带来的影响,且税务征管简便易行,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没有争议,纳税人也易于接受和遵从。
适时调整核定征收率。各地应结合当地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的实际,适时调整核定征收率,要让能正确核算并积极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或个人不吃亏,同时要让一心想核定征收的企业或个人占不了便宜,以进一步体现税法的公平。
关于新旧房的确认标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新旧房划分标准是按“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二选一来确认。在实际征管中,大多采用“使用时间”标准。“磨损程度”标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准确判断,争议大、分歧多。对此,笔者认为,应按“是否实际使用”和“实际使用时间”来作为新旧房的判断标准,对“实际使用时间”问题,可规定至少在3年以上,即房屋已实际使用并且实际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在税收政策上才能作为旧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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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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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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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征收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怎么做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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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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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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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应交土地增值税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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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应该怎么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 (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那么,既有向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或选择(一)的计算办法或选择(二)的计算办法,不能同时适用(一)、(二)两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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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增值税问题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6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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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0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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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增值税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0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